心理学堂:理性是情感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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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导读: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经中世纪“上帝的命令”,一直到近代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的争论,这个问题一直是各派伦理学关注的焦点。18世纪英国著名伦理学家休谟在批判理性主义的基础上,继承了情感主义伦理学派的道德感理论,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由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    ---www.xinlile.com

  



心理学堂:理性是情感的奴隶?

 

  休谟在尝试使用了自然科学试验推理的方法对人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所谓“道德的区别”就是善与恶的区别或德与恶的区别。“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意思就是说人的行为善恶的区别不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不是来自理性的判断,而是来自道德感。

  

  道德感是一种直觉反应

  

  这就是说,道德感是一种直觉反应。佛吉尼亚大学学者乔纳森提供了许多足以证明这种即时道德直觉发挥作用的例子。想象一个男人从杂货店买了一只活鸡,通过刺穿它来体验到性高潮,然后烹饪并且吃掉它;想象让你吃掉自己死去的宠物狗;想象让你用本国国旗擦自己的马桶;想象一对兄妹在结伴旅行途中决定在具备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发生性关系,他们对此很享受,但是决定绝不再这样做。

  

  乔纳森通过一系列的研究表明,绝大多数人对于这些场景有着很强的直觉(以及负面)反应,尽管他们从来没有因其中任何一种场景受到过伤害。通常情况下,乔纳森的研究对象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他们觉得这些东西如此令人反感或是不安,他们只不过是感觉到反感和不安。这是潜意识的召唤。

  

  而休谟也从人的日常经验出发,认为道德准则对人的行为和情感具有自然的影响力。“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往往受他们的义务的支配,并且在想到非义时,就受其阻止而不去作某些行为,而在想到义务时,就受其推动而去作某些行为。”可见,人的行为和情感受道德准则的影响,而道德准则是一种价值判断,即“应该怎么样”,不同于理性的“是什么”的事实判断。“从‘是’与‘不是,的关系,推不出‘应该’、‘不应该’的关系,从事实的真假推不出道德价值。辨认事实的是与非、真与假,是理性的对象;发现善与恶,德与不德则是道德感的作用。”

  

  理性只是情感的奴隶

  

  因此,休谟提醒我们注意不要混淆了这两种关系。“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既然是这样,那么这些准则就不能由理性得来。因为理性只有在指导我们因果关系的判断,发现某些对象的原因和结果,并不足以产生或阻止任何行为,也不能阻止人的意志及优先于情感。理性只能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其他作为。因此,在人的道德善恶判断中,理性只是被动的,其行为善恶判断“完全是无力的”、“没有主动力的”,是不可靠的,是容易犯错误的。

  

  其二,人的行为是不能用理性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关系来判断的。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就是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伪就是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不符合。因此,凡是不具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就不能说是真的或伪的,也就自然不能成为理性的论证对象。人的行为“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人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就不能具有那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不能用理性的真伪来判断。也就是说,人的行为之所以有功,是善的,并不是因为它符合理性;人的行为之所以有过,是恶的,也不是因为它不符合理性。

  

  人类行为的善恶不存在于知性发现的事实中,而在于人的心中。因为对于任何具体行为,你无论从哪一点观察,你都不可能:发现所谓善或恶。只有当你反省自己内心,才能感到一种行为是可以赞美的或是可以责备的,从而感到行为的善或恶。因此行为的善恶,不是理性的对象;道德的区别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

  

  此外,如果强调这种两极认知的理性主义的民间道德理论是正确,那么我们就应该认为那些整天进行道德理性思考的人会更加高尚。研究人员也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他们发现,思考道德理论和做出道德举动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相关性。如果道德理性思考能让人有更多的道德举动,那么不那么情绪化的人就应该更加有道德才对。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事实可以说正好与此相反。乔纳莱勒指出,绝大多数人在目睹别人承受苦难时,或是在阅读描述谋杀或者强奸案的报道时,会感受到一种发自肺腑的情绪反应。他们手心出汗,血压猛升。然而,另外一些人却没有任何情绪反应。这些人并不是超越理性范畴的道德家,而是精神变态者。精神变态者似乎不会因别人的痛苦而产生任何情绪。你向他们展示死亡和苦难的恐怖场景,他们也无动于衷。为了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他们会不遗余力地制造出最恐怖的灾难。一项虐妻狂的研究表明,当这些男人变得更有攻击性的时候,他们的血压和脉搏竟然会下降。

  

  道德是怎么来的

  

  道德的善恶既然不是被理性所发现的,那又是怎样得来的呢?

  

  对此,休谟进一步论证了“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休谟认为,人心灵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归在知觉的名下,知觉既然可以应用于心灵的一切活动上,那自然也就可应用于我们区别道德善恶的判断上。但知觉有两类,即印象和观念。那么,我们区别道德的善恶是借助印象呢,还是借助观念呢?

  

  前面已证明,道德的善恶判断不同于真伪的判断,不是被理性所发现的,也就是说不是借着一些观念及这些观念的并列和比较被认识的。既然道德的善恶区别不是来自知觉中的观念,那人一定是借助知觉中的印象,准确的说是借助道德善恶所引起的印象,来辨别它们之间的差别。因此道德判断是人根据心中的印象所作出的一种情感判断,也就是一种感觉。因此休谟强调“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道德的区别是从道德感得来的。道德感是近代英国著名伦理学家沙夫茨伯在同唯理主义伦理学派的争论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道德感就是人天生就具有的审辨善恶的一种感情直觉能力——“内在感官”(或“内在眼睛”、“内在节奏感”)。

  

  休谟批判地吸收了前人的道德感理论,他认为,道德感是人对某一对象的一种印象或道德感觉以及由这些印象或感觉刺激起的一些情感反应。这种感觉是人的一种本能的知觉,就像我们对于声音、颜色、温度作出的关于美、爱好等的感觉判断一样。“恶与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这种印象或感觉就是一些特殊的痛苦或快乐,这些快乐或痛苦还会继续刺激起人的爱或恨,赞成或谴责等的情感。

  

  休谟认为,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种品格之所以被认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那是因为人们一看到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痛苦。他指出,每一刹那的经验都必然使我们相信:由善所发生的印象总是令人愉悦的,相反,由恶所产生的印象总是令人痛苦的。即有德传来的是快乐,发生于恶的是痛苦。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乐的理由,就充分说明了恶与德”。

  

  德与恶是被我们单纯地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一种行为,一种品格是善的还是恶的,取决于这种行为或品格给人以快乐的感觉还是不快乐的感觉。善与恶的道德价值是在人们感觉到愉快或不愉快的同时,就感觉到了善或恶。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德与不德归根到底由快乐与不快乐的感觉决定。

  

  这些来自内心深处的冲动将有意识的认知当做玩物。它们不仅在罪行发生时扭曲了一个人的感知,还会在事后编造正当的理由。我们告诉自己,那些被我们的残忍行为伤害的受害者或者那些我们见死不救的受害人是自找的,是环境迫使我们这样做的,这一切都是别人的错。欲望在意识之前就已经塑造了我们的思维架构。

  

  休谟认为,人类被自然赋予无数的欲望和需要,却被给予了最薄弱的手段。因此,人类为了生存,必须依赖社会,才能弥补这个缺陷。在社会中,人们借着协作,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人们就能较少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人类在这样的社会里才能拥有获得满足基本生存欲望的力量,才能增强能力,并且具有安全感。这就使得人类结合成社会成为必要的。但是,人类自然性情中的自私和有限慷慨不但使人不能适合于广大的社会,而且使人几乎与社会相抵触。社会财富的稀少不能满足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而且人对有限财富的占有又具有不稳定性。这些内在因素和外在条件的结合,加剧了人与社会的冲突,成为人类结成社会的最大障碍。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涉及镜像神经元的一段话里很好滴阐述了我们面对他人的自然移情作用:“当我们看到一个人的腿和胳膊将要被打的时候,我们会自然地缩回我们的腿或胳膊;而当它们确实挨了打后,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感觉到自己挨了打,像被打的人一样受到伤害。”斯密补充说,我们也有一种想要被我们的同胞尊重的愿望,“当大自然塑造人类来适应社会时,她就赋予人类使同胞高兴的原始欲望,以及对冒犯同胞的本能厌恶。她教会他们为同胞喜欢的事情感到高兴,为同胞不喜欢的事情感到痛苦。”

  

  这些社会性情绪是人类具备的彰显道德的成分,甚至早在我们还非常小的时候就具备了。因此,让我们与其他动物分离开来的并不仅仅是理性,还有情绪的高级特性,尤其是社会性道德情绪的高级特性。我更愿意把这称作是“人的灵性”,属灵的部分来自上帝的赐予。

  

  (文/佚名  来源/心灵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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