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1890年,美国医生R.L.Dulemson将人工授精应用于临床,20世纪60年代已普遍开展起来,随着精子库的建立为供精人工授精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从而促进了人工授精的发展。1978年,英国诞生了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逐渐开展起来。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和新技术的应用,也引发了不少伦理问题。
但是,配偶间(同源)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系夫妻的精子和卵子结合所生的子女,只是生殖方式的差异而已,在伦理上无大争议。而非配偶间(异源)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精、供卵、供胚胎)及代孕母亲则不然,它们引发的伦理问题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诸方面。
(一) 是否破坏了婚姻和家庭和睦
传统观念认为,妇女的贞操和生儿育女是维持婚姻和家庭美满、幸福不可缺少的。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但与贞操观念相冲突,而且切断了婚姻与生儿育女的必然联系。因此,有人认为,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对忠贞爱情的亵渎,甚至将人工授精与通奸相提并论,从而破坏了婚姻和家庭的和睦。但是,也有人认为,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严肃和维护了夫妻彼此爱情的忠贞和夫妻生活的专一性,又满足了他们想生孩子的正常要求,因而是巩固爱情、婚姻和家庭和睦的催化剂。作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有道理的,不过在实施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严格按照一定程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危害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行为发生。
(二) 谁应该是孩子的父母
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孩子可有多个父母,包括遗传父母(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养育父母(孩子出生后负责养育的父母)、完全父母(既是遗传父母,又是养育父母)、孕育母亲(提供子宫的母亲)。至于通过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的父母有多少,视用什么方式的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在多个父母共存的情况下,谁应该成为孩子的真正父母呢?传统观念强调亲子间的遗传关系,那么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遗传父母,但是这样会破坏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与了女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生殖技术的开展。现在,多数国家和学者(包括我国在内)主张遵循抚养-瞻养的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养育父母为真正的父母,因为养育比遗传物质更为重要,同时这也利于家庭稳定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为此,主张对孩子要保守遗传父母的秘密,但也有少数国家和学者主张孩子有了解遗传父母的权利,如英国允许了解不提供姓名的供精者的某些情况,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允许孩子成年后查阅遗传父母的情况,这样就潜藏着孩子和养育父母关系破裂的危险。
(三) 代孕母亲合乎道德吗
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外开始有代孕母亲。现在,美国有代孕母亲中心,并出版代孕母亲通讯和组织代孕母亲协会。我国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前,也有少数医院开展了代孕技术。代孕母亲是否合乎道德?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美国就有赞同和批评的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代人怀孕是一个“有美好社会目的之事”,应该受到欢迎,因而不赞同用法律禁止代人怀孕;批评者认为,代人怀孕不是灵丹妙药,是一个有疑问的实验,是“商业性行为”,使大多数去作代孕母亲的妇女的动机不是高尚的……现在,大多数国家反对代孕母亲,更禁止商业性代孕母亲,如:法国禁止代孕母亲,英国还禁止代孕母亲的广告,德国发现代孕母亲要罚款,1986年欧洲会议的“生命科学发展专家委员会”提出禁止使用代孕母亲,中国大陆从2001年8月1日起也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香港地区允许代孕但不允许商业化。从伦理上分析,如果出自自愿且以助人为动机的代孕母亲,那是符合伦理的。但是,由于“十月怀胎”而形成代孕母亲与孩子难以割舍的感情,或妊娠发生严重的合并症、甚至意外,也会发生不孕夫妇与代孕母亲(或其丈夫)之间的纠纷。如果是商业性代孕母亲,不仅上述情况存在,而且代孕母亲靠“租子宫”赚钱,即把子宫变成为赚钱而制造婴儿的机器,这不但贬低了人的价值和尊严,而且也容易产生富人雇穷人为代孕母亲的社会不公正,因此是不符合伦理的。尽管如此,代孕母亲在有些国家实际存在,有时还发生有关代孕母亲的法律案件。
(四) 精液、卵子和胚胎是否可以商品化
目前,精液、卵子、甚至胚胎的买卖不足为奇,在美国、墨西哥等国家均有出售。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精液能否商品化有两种意见:反对者认为,提供精液是一种人道行为,应该是无偿的;精液的商品化可能使精子库为追求盈利而忽视精液的质量,供精者也可能为金钱隐瞒自己的遗传缺陷或传染病,从而影响用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后代的身体素质;精液的商品化也可能使供精者多次供精,从而造成同一供精者的精液为数位妇女使用,那么这些妇女所生的后代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这些孩子长大后有可能近亲婚配;精液的商品化也会产生连锁效应,促使其他人体组织或器官的商品化等等。支持者认为,精液商品化可以解决目前的精液不足;精液的商品化虽然可能会引起精液质量的下降或多次供精,但可以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而避免;精液和血液一样可以再生,收集适当的精液是非侵害性的,它与取人体的活组织器官的侵害不同,因此精液可以商品化而活体组织和器官不能商品化等等。就总的趋势来讲,反对精液、卵子和胚胎商品化的人居多,因此有些国家倾向立法禁止其商品化,如:加拿大规定有管制的进口或出口配子或胚胎,英国政府规定“对捐赠者只能支付与医疗有关的花费”,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禁止出售精液、卵与胚胎”。我国大陆禁止精液、卵子和胚胎的商品化,但给捐赠者一些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也是合情理的。
(五) 非在婚姻妇女能否进行人工授精
未婚、同性恋、离婚的女子或亡夫者是否可以依其请求而实施供体人工授精,对此各国的伦理观和法律不太一致。多数国家和学者主张限制或禁止非在婚妇女实施供体人工授精,因为利用这种形式出生的孩子,在家庭中缺乏两种性别角色模型,容易受到心理和社会的伤害,因此对后代的健康和成长不利,其母负担也较重。如:挪威只允许给已婚妇女实施,瑞典只允许给已婚或处于永久同居关系的妇女实施,法国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等。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妇女既有选择结婚或不结婚或同性恋家庭的自由,也应有选择自由生育的权利,如果她能为孩子提出良好的生长发育环境,她们应获得这种技术,故而主张允许或不干涉使用供体人工授精。如英国允许给单身妇女实施;美国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同性恋能否实施,则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不应该实施;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他们愿意负起养育子女的责任,医生应该答应为其实施人工授精的要请求。我国大陆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六) 能否利用胎儿、女尸的未成熟卵进行辅助生殖
卵子的获得较为因难,因为捐卵必须经历服药、采卵等步骤,捐卵者要面临一些痛苦、甚至风险。然而,流产、早产的胎儿和女尸的卵巢有未成熟的卵,经过体外培养可以发育成熟而用于体外授精与胚胎移植,使缺乏有活力的卵或不排卵的不孕妇女获得生育的机会。但是,用胎儿的未成熟卵一方面会因此增加人工流产,同时用这种办法对出生的孩子也会带来心理和社会的伤害;利用女尸的未成熟卵,虽然生前表示同意,又为延续家族的遗传而安慰悲哀中的家属,但出生的孩子也将面临严重的心理和社会伤害。因此,多数人不支持这种做法。
(七) 体外授精与胚胎移植后生剩余的胚胎是否可用作科学研究
体外授精与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具有科研价值,可以用它们作实验材料,如在体外试验抗不育剂的有效性,通过体外试验来评价有毒物质和致畸因素对胚胎的作用,研究产生唐氏综合征的发病机制,提取胚胎干细胞进行研究和应用等等。但是否可行,由于人们对人的生命标准的认识、观点不同,即胚胎是不是生命、是不是人,因此就出现了差异。对此各个国家的立法不同,如法国、德国不允许用胚胎进行研究,英国允许用14天前的胚胎进行研究,有些国家规定在严格的控制下可以进行胚胎研究。即使同意研究的国家也规定:要征得其夫妇同意,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享有控制权,夫妻双亡后除非有事先捐赠的意愿,否则国家有关部门或辅助生殖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应予以销毁、禁止其商品化等。我国大陆规定,剩余的胚胎由胚胎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因此利用体外授精与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进行科学研究应该取得胚胎所有者的同意,并且要严格控制。
(八) 名人精子库能否达到“优生”
国外有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精子库,国内也有名人精子库,博士精子库,这种精子库推出的理念是名人智商高,其精子用于辅助生殖出生的孩子必定是聪明健康。这实际上是宣扬“遗传决定论”或“基因决定论”。固然一个人的智商、体貌特征等受遗传的影响,但一个人要成为名人主要还是要靠后天的环境、教育等因素的作用,况且名人的精子质量也未必高,受精后基因还会发生突变,甚至有些名人还带有致病基因。因此,通过上述精子库达到“优生”缺乏科学依据,这是一种商业炒作行为。同时,也冲击了生命尊严平等的观念而限制了更多的普通男性捐精,尽而也限制了不孕夫妇对精子的选择,故而受到大多数人的批评,是不足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