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

心理健康 心理百科 34

  未婚先孕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而导致女方怀孕的现象。这是非婚性行为的直接后果之一;这里所说的男女通常是指双双均无合法配偶的人,尤其是指准备结婚的年轻人;不过也可以是一方有合法配偶的男女。造成未婚先孕的原因主要包括:男女双双在恋爱期间有亲密的身体接触,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在一时的情绪冲动之下发生性行为,造成女方怀孕;②没有恋爱关系的男女在平时的交往和接触中,由于感情冲动或者为了进行某种交易或利益交换,双双自愿发生性行为而造成女方怀孕;③男女双双在试婚过程中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④一些未婚的女性在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进行卖淫活动的过程中,为了获取金钱或者其他利益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自己怀孕。未婚先孕会产生有害的后果,主要包括:一是损害女方的身心健康。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未婚先孕后生育的子女,即通常所说的私生子,抱有很深的成见和歧视心理,他们很难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绝大多数未婚先孕的女性要通过人工流产方法进行堕胎,一些女性出于保密等原因而寻找非法行医者堕胎,这种非法行医者的堕胎手术往往会给女方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危及女方的生命。即使在医院中由专业医生进行的合法堕胎手术,也对女方的身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堕过胎的女性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和罪恶感。二是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未婚先孕者的生育,往往不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破坏了国家的人口生育控制政策。三是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表明,未婚先孕者生育的子女,很难抵御住社会的歧视和排斥,他们往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后备力量,很容易导致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性违法 sexual transgression 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严格地讲,性违法一词有两种含义。

  狭义的性违法 指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但是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所说的性违法行为,主要是指狭义的性违法行为而言。由于各国有关的立法情况不同,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性违法行为的内容也有差别。在中国,有关狭义的性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通知和批复等,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1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94);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417)、《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94);公安部《关于如何对待异性按摩、博采等问题的批复》等。根据这些法律和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狭义的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卖淫行为。即为了获得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利益而自愿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嫖娼行为。即以金钱和其他利益做交换而与他人发生的性行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侮辱妇女、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娱乐性营业场所进行的异性按摩行为。其他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流氓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露阴的行为、窥视他人的裸体和性生活的行为等。应当注意的是,狭义的性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性越轨行为,性越轨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性道德规范的行为,一些性变态行为(例如:同性恋行为、异装癖行为、恋兽癖行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通奸等行为,可以看做性越轨行为,但是法律和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或者加以禁止,因而不属于性违法行为。

  广义的性违法 指所有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广义的性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了那些并不构成犯罪的性违法行为,也包括与性行为和性关系有关的犯罪行为,例如,强奸犯罪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重婚行为,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聚众淫乱的犯罪行为,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犯罪行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故意传播性病的犯罪行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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