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教育”立法才是关键!
彭 涛
前些日子(
从这个“规定”出台的过程来看,似乎是符合情理的事情,因为一些人大代表极为担忧:“早恋”对中学生身心健康的危害;对学习的干扰;更容易产生性行为、怀孕和流产,甚至可能导致性病和引发犯罪等等。如此严重的问题,着实有必要对“早恋”有个“规定”了,因为都是“早恋”惹的祸!但,笔者想问:这些问题是单由“早恋”导致的吗?如果真是源于“早恋”,那“早恋”又是如何被认定的呢?此“规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他们认定“早恋”的标准是否果真就反映了孩子们的实际所作所为呢?等等。(其实,“早恋”一词的使用原本就有不适当性和不合理性,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实际而言,这些都是表象的问题,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之所以出现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是“性教育的缺失”,或是“失败的性教育”所致。一言以蔽之,这个“规定”的针对性出现了偏差,要旨也不对头。
也许,人大代表并不了解“性教育”的意义、内容和作用;
也可能依然对“性”和“性教育”另眼相看,不能真正面对人类最正常的生理、心理诉求。但至少不应否认这样的事实:
未成年的少男少女们在性的发育和成熟过程中,身心会出现成人化的趋势;对异性产生好奇和好感是普遍情况,也是青春期性生理与性心理发育的使然。即便孩子出现了懵懵懂懂的“恋情”,家长也应当以正向的态度来看待,及时引导孩子如何在平等、尊重、互助、互爱和互敬中有健康的人际互动,协助其学会对亲密关系的处理能力,为其成长和成熟奠定基石。
笔者曾于2002年应瑞典性教育协会(RFSU)的邀请,专门考察了瑞典性教育开展情况。该国家早在1955年就开始在中小学实施性教育课程,并以“开放、务实、尊重”为主要理念,而且性教育还延伸到家庭和社区。性教育推行的实际效果已经证实,瑞典的少女怀孕率、堕胎率以及未婚生子人数在全球是最低的。再以古巴为例,政府强制性规定性教育从学前教育一直到大学,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大规模推进的这一政策,获得了联合国的多次高度赞扬。此外,香港、台湾也都早已制定了“性教育法”和“性别平等教育法”。为此,笔者真诚希望人大代表能够吸纳世界上的先进文明,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立法权力,真正制定出有用、有效的规定和条例。
再次呼吁人大代表尽快把“性教育”纳入到立法议题中,如能早日制定专门的针对“性教育”的地方法规或是相应的条例,定能再次赢得社会的关注,但这次更多的是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