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教育”立法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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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立法才是关键!

                                 

                  

    前些日子( 2009 8 20 ),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明文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此外,从相关报道也看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这一规定所引发的质疑进行了答疑、阐释,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说明。但笔者仍旧质疑:这个“规定”有效用吗?

                  

    从这个“规定”出台的过程来看,似乎是符合情理的事情,因为一些人大代表极为担忧:“早恋”对中学生身心健康的危害;对学习的干扰;更容易产生性行为、怀孕和流产,甚至可能导致性病和引发犯罪等等。如此严重的问题,着实有必要对“早恋”有个“规定”了,因为都是“早恋”惹的祸!但,笔者想问:这些问题是单由“早恋”导致的吗?如果真是源于“早恋”,那“早恋”又是如何被认定的呢?此“规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他们认定“早恋”的标准是否果真就反映了孩子们的实际所作所为呢?等等。(其实,“早恋”一词的使用原本就有不适当性和不合理性,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实际而言,这些都是表象的问题,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之所以出现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是“性教育的缺失”,或是“失败的性教育”所致。一言以蔽之,这个“规定”的针对性出现了偏差,要旨也不对头。

                  

   也许,人大代表并不了解“性教育”的意义、内容和作用;

   也可能依然对“性”和“性教育”另眼相看,不能真正面对人类最正常的生理、心理诉求。但至少不应否认这样的事实:

    未成年的少男少女们在性的发育和成熟过程中,身心会出现成人化的趋势;对异性产生好奇和好感是普遍情况,也是青春期性生理与性心理发育的使然。即便孩子出现了懵懵懂懂的“恋情”,家长也应当以正向的态度来看待,及时引导孩子如何在平等、尊重、互助、互爱和互敬中有健康的人际互动,协助其学会对亲密关系的处理能力,为其成长和成熟奠定基石。

 

                  

    笔者曾于2002年应瑞典性教育协会(RFSU)的邀请,专门考察了瑞典性教育开展情况。该国家早在1955年就开始在中小学实施性教育课程,并以“开放、务实、尊重”为主要理念,而且性教育还延伸到家庭和社区。性教育推行的实际效果已经证实,瑞典的少女怀孕率、堕胎率以及未婚生子人数在全球是最低的。再以古巴为例,政府强制性规定性教育从学前教育一直到大学,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大规模推进的这一政策,获得了联合国的多次高度赞扬。此外,香港、台湾也都早已制定了“性教育法”和“性别平等教育法”。为此,笔者真诚希望人大代表能够吸纳世界上的先进文明,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立法权力,真正制定出有用、有效的规定和条例。

                  

    再次呼吁人大代表尽快把“性教育”纳入到立法议题中,如能早日制定专门的针对“性教育”的地方法规或是相应的条例,定能再次赢得社会的关注,但这次更多的是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