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
视女子为权利客体,以财物作为价金购买妻妾,或者以结缔婚姻关系索取钱财的婚姻。古代氏族社会中议婚的一种形式。随着父权制的确立,掠夺成婚的方法比较冒险,被劫女子的家族每每寻机报复,结为婚姻的两族难于和平相处,买卖婚就应运而生。买卖婚的最初表现,传说伏羲制嫁娶之法规定“以俪皮为礼”,指用一对鹿皮换取女方同意,达到成婚的目的。古人以“妃”字称男子的配偶,“妃”字取义于帛匹;以“帑”字称妻子,“帑”字乃“金币所藏也”,说明买卖婚在当时相当普遍。买卖婚至周代演变成为聘娶婚,男子按照聘的方式娶妻,婚姻过程依“六礼”而行,“六礼”中“纳采”、“纳吉”、“纳征”三大项,是为议定娶妻的身价而设立的。《礼记-曲礼上》说:“非受币,不交不亲”,所以买卖婚与聘娶婚本质上一样,前者偏重于事实上的钱财,后者重视象征性的财物。买卖婚姻受经济条件支配,为经济利益服务,买来的妻子可任意卖掉或抛弃,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松散脆弱的局面;但它毕竟是从文明的政治经济制度中派生出来的,有利于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制经济和家长制政治,所以它仍是一种进步。在中国买卖婚姻延续了几千年时间,在奴隶制时代它是正统的习俗,随着奴隶制度日趋消亡,直接的买卖婚姻也逐渐遭到淘汰,代之应运而生的则是各种间接的、变相的买卖婚姻,特别是在农村,至今仍有某些地区存在着这种违法落后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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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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