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躁狂抑郁症(又称“双相情感障碍”、“双相心境障碍”)

心理健康 抑郁症 48

哈哈,我最早的猜测被证实了,邓玉娇果然是躁郁症!

   据说邓玉娇案今日开庭审理,于是上网搜索,刚刚从网上看到:

   精神病鉴定报告已出

  湖北省内两家权威的鉴定部门对邓玉娇精神病鉴定的报告也已作出,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心境障碍(双相)”,是针对一般单相抑郁,即心境往返于正常和抑郁之间的表现而言,双相往往是心境在正常、高涨(狂躁)和低落(抑郁)之间往返摆动,临床表现为抑郁和狂躁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心境。患者时而情绪低落,乐趣丧失,睡眠紊乱,易焦虑;时而情感高涨,思维奔逸,语言增多,高谈阔论,易激惹。

   哈哈,我在5月19日刚刚从网上看到此案时第一反应是:邓玉娇应当不是单纯的抑郁症,而是“躁狂抑郁症”(简称“躁郁症”),是一位轻度躁狂抑郁症患者。躁郁症又称“双相情感障碍”,是狂躁症与抑郁症的结合,是一种兼有躁狂症与抑郁症特征的情绪、心境障碍。躁郁症患者女性多于男性,当代发病率大大高于以往,按照宽严不同的衡量标准和不同的计算方法,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至5%不等。此病患者在夏天主要表现为狂躁症,情绪暴躁不安,对他人的言行和外界的刺激易于作出过激反应,在深秋以后主要表现为抑郁症,自杀倾向严重。

   我5月19日、20日跟朋友们在Skype公共聊天室里提到这种猜测,并讲了几句躁郁症的基本表现。21日上午写了一篇认为根据现有信息资料难以认定邓玉娇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属于防卫过当的文章,在文中提出了我对邓玉娇精神状况的这个猜测:她应当不是单纯的抑郁症,而是躁郁症。我那时仅仅纯粹是猜测,因为我能够得到的信息资料太少太少,纯属根据案情进行的推测。然后我看到了南方都市报记者龙志对邓玉娇案当事人背景和近况的一篇到那时为止相对最详细深入的媒体报道,这篇报道披露的事实材料增加了我对此一猜测的信心(我对南都报的报道可信度有基本的信任)。

   有人说现在躁郁症患者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5%,甚至最高的说有10%,譬如美国的一些精神病学家说美国人的情况。这可能就是混淆了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界限了,把有狂躁抑郁情绪的心态心境、只属于心理障碍范畴而还不构成精神疾病的也算进去了。当然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二者之间并无很明确的绝对的界限,本来就是一个过渡状态;但是区分为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两大类还是很必要的、有多方面的现实用途的。

   艺术家、文学家很多有轻度躁郁症,并且这种疾病对他们的艺术创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十几年前我们在大学里,同学们都说中文系的人都多多少少有些神经质,虽是戏言,却并非全无道理、毫无根据。一个真诚投入的艺术家、文学爱好者、文学家,多半会多多少少有点神经质。

   邓玉娇只是有“心境障碍”,有“心智障碍”的是戏子法学家和戏子评论家们

   根据现在外界能够看到的媒体全部报道,邓玉娇应当属于轻度躁狂抑郁症,只应在法定刑内从轻而不应减轻量刑。防卫过当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应的刑格、其罪行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邓玉娇作案时属于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邓玉娇构成自首,应当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不应判缓刑。可以处缓刑的刑罚上限是有期徒刑三年,同时缓刑考验期限必须大于等于刑期且一般不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一定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最低点是判三缓三(或者缓四、缓五)。有的老师说如果杀人情节本身被认定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情节较轻”的情形,又同时属于防卫过当,那可以在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之下量刑。这种情况也存在于很少的情形下,如进行正当防卫情况下的义愤杀人。举例说,父母杀死自己的作恶多端、殴打虐待家庭成员、为害乡邻多年的逆子,属于义愤杀人中的一种——大义灭亲,本身属于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格之内量刑的较轻情节,同时如果是在某天该逆子又首先攻击、无故殴打追打父母的情况下父母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但同时反击过度(该逆子没有对父母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攻击,而父母将之杀死)构成了防卫过当,同类的还有妻子在防卫时杀死长期殴打虐待自己的恶夫或者丈夫在防卫时杀死长期殴打虐待自己的恶妇,或者丈夫或妻子长期忍受配偶与他人通奸至忍无可忍,去现场捉奸时受到奸夫淫妇的首先攻击而杀死对方,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太罕见的情形同时符合义愤杀人和防卫过当两种法定减轻量刑的情节,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之下量刑。而溺婴、医生或者家属亲友帮助受尽病痛折磨的绝症病人或瘫痪病人实施安乐死等行为,则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内量刑,因为被害人不可能实施首先攻击、不存在防卫情形。受嘱托杀人的被杀对象虽然可以反击,但必定是行为人首先攻击对方,所以行为人不存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形(只有对方是),所以也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格之内量刑。因此,在安乐死不能合法化的情形下,医生或者家属亲友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在行为最“合情合理”、完全是出于善意(病人长期忍受难以忍受的极度的病痛折磨,反复哀求行为人帮自己实施安乐死)的情形下,最轻的处罚是判三缓三。

   自然,邓玉娇的杀人行为跟以上所有可以在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之下量刑的情形都不沾边。根据邓玉娇的精神状况鉴定结论,同时构成自首,对她应当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不应处法定最低刑——判三缓三或四或五,不应判处缓刑。如果司法机关迫于气势汹汹的舆论压力,屈服于“民意”而枉法裁判,就难说了,就有可能判三缓三或四或五,也有可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直至免除刑罚。当然,如果邓玉娇的精神状况不是我猜测的轻度躁狂抑郁,而是严重的躁狂抑郁症,可以判三缓三(缓四缓五)。

   媒体上又在嚷嚷着为什么不移送到中级法院审理,而由巴东县法院审理,说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般都是由中院审理。还是那么多大报大刊、主流媒体。这些资深优秀媒体人、名记名编们真是浮躁到了极点,几乎和那些戏子律师、戏子法学家们一样浮躁。去网上搜索出《刑事诉讼法》,找到第20条读一下,看看哪些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审理,凭这些资深优秀媒体人的条件和能力,整个过程怎么也用不了三分钟。只要认定邓玉娇是在自我防卫的情况下杀人,哪怕是假想防卫,其刑格就已经在“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内了,已经排除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能性了。

   戏子法学家(如某“著名青年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和戏子评论家们昨天看到媒体报道说邓玉娇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心境障碍(双相)”,媒体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说的是“心境障碍(双相)”,就附会改动成“心智障碍”,并立即大作雄文。我看邓玉娇只是有“心境障碍”,有“心智障碍”的是这些戏子法学家和戏子评论家们。戏子法学家们和戏子评论家们并非有严重的精神障碍,更不可能有智力残疾,为什么一直不停地说胡话昏话呢?除了这些人习惯于主观想当然、习惯于极度僵化和简单化的定势思维之外,主要原因是被过于强烈的主观目的性、功利性和心态极度浮躁的强烈的表演欲冲昏了头脑,脑袋完全随着屁股走,极度浮躁、牵强附会、生拉硬扯地以论带史、以史就论,按照在事情发生之前自己已有的结论和论断浮躁地去搜寻材料印证、填充,免不了急不可耐又持续不断地献丑。

   2009.6.16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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