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道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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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道德关系是性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它建立在一定利益和义务的基础之上,并以一定的性道德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性关系。包括婚前性关系、夫妻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

  婚前性关系 指未婚男女的性交行为。双方可能均未婚,也可能一方已婚。不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婚前性行为和试婚都是有害的、是不被社会接受的。  

  恋爱是婚前男女双方培育爱情的过程。恋爱者虽只是两个人,但恋爱绝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它涉及他人和社会,因此存在社会责任。恋爱的道德要求是:注重双方的品德、情操和志同道合。在选择情侣时,需要考虑到性格、爱好、经济收入等,但是品德、情操和志同道合始终是爱情纯洁、持久的重要基础。尊重对方情感,平等履行义务。恋爱关系的建立必须出于双方共同的意愿,双方应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或诱骗另一方接受自己的爱。同样,任何一方也不要违心地去勉强爱一个自己不中意的人。双方一旦确定爱情关系,就要对等地共同承担这一关系所包涵的全部义务。坦诚相待,长期考验,忠贞专一。从确定恋爱关系到结婚之前,彼此之间还要有一个全面了解的过程,要坦诚相待,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双方必须忠贞专一,不能同时有其他情侣,或轻率转移爱情。即使发现对方不宜和自己共同生活,也应当通过正当方式与对方中断爱情关系后,才能再去选择新的情侣。高尚的情趣和健康交往。爱情关系确定后,双方在加深交往过程中必须以理智驾驭情感,切忌性冲动超出社会道德规范。

  婚前性行为和试婚必然促成性行为轻率和性乱,使终身结为伴侣的特殊而珍贵的关系黯然失色,直接破坏婚姻制度,背离以始终不渝的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并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夫妻性关系 指合法夫妻之间的正常性生活。要保持夫妻间性关系的和谐,双方必须恪守一定的道德要求:平等与自愿。男女平等体现在夫妻性生活中应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既有主动要求与对方过性生活的权利,又有尽可能满足对方性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就要排斥占有观念,决不是谁占有谁、谁服从谁,而是双方在人格和感情上完全处于平等地位。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违反自愿的原则是不道德的。尊重与体谅。夫妻性生活的和谐离不开互相尊重,互相体谅。首先,丈夫要尊重体谅妻子,在性生活可能危害妻子生理或心理健康时,不要勉强或强迫妻子过性生活。其次,妻子要尊重和体谅丈夫,了解丈夫的情感和需要,注意调适自己,努力使自己的性意向与丈夫一致,通情达理地对待和满足丈夫的合理要求。在性生活问题上,大男子主义不对,大女子主义同样也有害于夫妻感情。互相忠诚。忠诚是指在有人或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不背叛、不亵渎另一方的感情,不对妻子或丈夫以外的人滥用情感。夫妻双方彼此忠诚,是保持和发展爱情、促使性生活和谐的道德基础。  

婚外性关系 这是指已经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与婚外另一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的婚姻法律已在客观上为爱情与婚姻的统一创造了基本条件。《婚姻法》不仅给予人们自由结婚的权利,也赋予了人们离婚的自由,这就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了没有爱情却必须同床异梦有情人却不能结成眷属的状况发生,但这并不能防止出现婚外性行为。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环境、当事者的思想意识和道德水平等原因,婚外恋还会不断出现。婚外恋大多发生在以下情况中:以金钱、地位、权势或名誉为基础的婚姻;夫妻感情在婚后趋于淡化和破裂的婚姻;缺少道德品质修养的婚姻;性生活不和谐的婚姻。导致婚外性关系的原因既有金钱、名利等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主要取决于当事者的道德观念。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性文明否定婚外性关系,其理由是:婚外性关系使性与婚姻、爱情与婚姻分离,这种分离使当事者有可能逃避与性行为相关的社会责任,不论对家庭、配偶,还是对婚外性对象,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婚外性关系违背夫妻忠诚的规范,是对配偶人格的不尊重,伤害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是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性关系会使婚外性对象陷入生活困境,主要对其婚姻和家庭发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带来种种烦恼、痛苦和不幸,将会破坏对方的夫妻关系,严重的会使对方家庭破裂。婚外性关系违反了道德自律原则,使自己的心灵深处蒙上不光彩的阴影,随时都要受到风浪的冲击,要付出道德代价。一旦被揭露,会招致当事人和婚外性对象身败名裂,给家庭、事业都带来严重影响,对子女的成长发育也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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