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黄土垅中公子”刘中欣自测版)
刘中欣
(注意:本答案是本人自我测试提供的答案,不是司法部即将于本月25日上午8点公布的标准答案,在此公布我自己的答案的目的如下:第一,就教于各位方家,以便弥补自己知识上的不足,同时也为25号以后向司法部提异议做好准备工作;第二,测试我自己的知识面,以验证我自己是否具备一名司法考试培训老师的资格,同时也是要弄清楚我在培训过程中是否曾经误导过我的学生以及是否有未曾讲到过的知识点。)
总体情况: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部分一共有18道单项选择题、14道多项选择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1道案例找错题,共计72分。昨天刚刚结束的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一共有18道单项选择题、14道多项选择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1道案例分析题(是比较简单的简答型案例分析题,而不是常见的稍难一点儿的案例找错题),总分共计72分,与2007年的总分值刚好持平。
至于今年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出题人,根据出题的风格,我猜测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副院长顾永忠教授(目前还没有向顾老师求证),因为第71题的A选项明显地体现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的特点,这与顾老师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曾经在中国政法大学讲授过十年的《刑法学》课程是分不开的。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21.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参考答案:C
考点: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题干中“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的表述比较具有迷惑性,会让考生误以为本题的做题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适用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专门解决“正在服刑的罪犯”的“漏罪”或者“新罪”问题,本题不属于这些情形。
2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参考答案:C
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见,C项中的“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并不能重新计算,只是在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期间,法庭可以延期审理而已。
本题的A选项不太严谨,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才是重新计算的,如果是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那么根本不存在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因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23.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参考答案:B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关系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让我兴奋不已的是,本题与我2007年在律政司法培训学校编纂并讲解的《百题精炼》(2007年版)中的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第7题几乎完全一样,不知道2007年在律政学校听过我讲课的亲爱的同学们是否还记得此题。在此列出此题供大家对比:
《百题精炼》(2007年版)中的刑事诉讼法部分:
7、我国刑法中规定某些罪“告诉才处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自诉案件。某校考试时的一道题目为“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关系”,一名考生的下列四项答案要点中,正确的有( )?
A、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与自诉,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含义是一样的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含义不同,二者之间任何没有关系
7、【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关系。
【解析】自诉案件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其中一类。因此只有B项正确。
24.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C.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参考答案:C
考点:对于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可见,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的不起诉决定仅限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因此该案中公安机关无权申请复议复核。A项错误。
B项错误的理由是,某甲是被不起诉人,而被不起诉人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向原检察院申诉,本题中的不起诉决定是法定不起诉决定,因此,某甲无权申诉。
D项错误的理由是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因而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害人某乙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更加让我兴奋的是,本题与我今年9月2号在律政石家庄分校、9月4号在律政郑州分校、9月9号在昆明的云南省高级法院司考培训班上讲过的刑事诉讼法冲刺题第二部分多项选择题第13题几乎完全相同,不知道上述三地听过我当天讲课的同学们是否还有印象。在此列出该题供大家对比:
二、多项选择题
13、某看守所干警某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某乙被立案侦查。后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某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该不起诉决定,以下作法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某甲有权向原决定人民检察院申诉
C、某乙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CD
解析与说明:
关于该题,首先需要明确,该不起诉决定属于法定不起诉,根据刑诉法第146条的规定,只有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才有申诉的权利,所以本题中的被不起诉人某甲没有这一权利。
因为本案并非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此,对于该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无权申请救济。
此外,根据145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是,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当遵循审级管辖的规定,向基层法院提起。
25.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参考答案:C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本题与我今年在律政学校编纂并讲评过的《百题精练》(2008版)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第24题大同小异,不知道今年听过我讲课的同学这道题是否作对了。在此列出该题供大家对比:
《百题精练》(2008版)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第24题:
24、某案,经查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是被害人的哥哥,检察长决定该检察官回避。那么,对于该检察官已经收集的证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C、由更换后的检察官重新取证后,作为证据使用
D、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案】D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⑴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⑵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对于相应的审判人员,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
26.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参考答案:B
考点:拒绝辩护
解析:A项错误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见,只有“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才应当指定辩护。A项错误。
B项正确、CD两项错误的理由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C项中法院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D项中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
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
参考答案:B
考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在近亲属中,只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近亲属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均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8.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参考答案:A
考点:拘传
解析:
A项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C项中的卢某还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表明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因而法院不可能拘传卢某。
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D项中的李某是证人,因此D项错误。
我认为,本题B项不太严谨, B项也可能是正确的,因为B项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也可能被拘传,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29.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
B.终止审理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30.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参考答案:D
考点:法定的证据种类
解析:凡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的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D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本题有超出大纲范围的嫌疑。
31.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参考答案:B
考点:补充起诉与变更起诉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让我比较欣慰的是,本题与我今年9月2号在律政石家庄分校、9月4号在律政郑州分校、9月9号在昆明的云南省高级法院司考培训班上讲过的刑事诉讼法冲刺题第二部分多项选择题第15题的考点完全相同,不知道上述三地听过我当天讲课的同学们是否还有印象。在此列出该题供大家对比:
(多项选择题)15、一审法院在审理郑某涉嫌盗窃一案的过程中发现郑某还涉嫌抢劫罪,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B、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C、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
D、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罪和盗窃罪一并审理
考点:审判中发现新事实该如何处理
答案:B、C
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32.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
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参考答案:D
考点:作出有罪认定的条件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ABC三项错误。
33.甲将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著名军事杂志。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关于对甲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
B.公安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
参考答案:D
考点: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我觉得出题人的出题思路是认为该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因而本题应当选D。但是,显然此题是不严谨的,因为该案不一定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甲的罪行可能属于《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也可能属于《刑法》第431条规定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两个罪名有相似之处:都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都表现为非法提供。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对象是国家军事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但不排除军事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军职人员,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军职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以外的国家秘密、情报的,以及一般公民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军事秘密的,只能成立《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题题干并没有表明甲是不是军职人员,因此不严谨。如果甲是军职人员,那么甲构成《刑法》第431条规定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本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取保候审不可能由国家安全机关来执行。如果甲不是军职人员,那么甲构成《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案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由国家安全机关来执行。
34.关于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
C.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
D.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C
考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35.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参考答案:D
考点:证据分类
解析:ABC三项尽管都是原始证据,但是都不是直接证据。
36.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没收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B.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C.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D.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参考答案:C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答案:A
考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区别
解析: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参考答案:A
考点:法庭审理活动的先后顺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多项选择题。
66.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参考答案:B、D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7.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A、D
考点:二审程序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8.《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
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D.罪犯正在怀孕
参考答案:A、B、C、D
考点: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69.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参考答案:A、B
考点:证明对象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70.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参考答案:A、B、C
考点: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解析:D项错误的原因是,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1.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决定既可以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后的开庭前准备阶段至作出裁判前作出。
2.理由不同。延期审理的理由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般是诉讼本身出现了障碍;而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原因,司法人员无法自行解决,甚至无法预见。
3.后果不同。延期审理只是暂时停止审理活动,其他诉讼活动根据案件情况仍应当进行;而中止审理则由于无法确定恢复审理的时间,在一定时间内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4.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
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参考答案:A、B
考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本题A项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因此,对杨某应当“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既然应当判死刑,案件就至少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项是不属于县法院管辖的情形,因而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本题A项综合考察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难。
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参考答案:A、B、D
考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
A项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B项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C项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D项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7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
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
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参考答案:A、B、C、D
考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解析:《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7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参考答案:A、B、D
考点:证据分类
解析:A项是勘验笔录,是实物证据;B项是书证,是实物证据;C项是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D项是视听资料,是实物证据。
75.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参考答案:A、B、D
考点: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六条:“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76.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参考答案:A、B、D
考点:拘留适用的情形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因此A、B、D三项正确。
C项错误的法条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七十七条:“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可见,C项中的挪用公款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因此,应当先由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然后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不能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77.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参考答案:A、B、C、D
考点: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7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参考答案:A、B、C、D
考点:法庭调查程序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79.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参考答案:A、B、C、D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第七条:“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三、不定项选择题
(二)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95.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参考答案:A、B
考点:监狱执行的刑罚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96.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参考答案:B
考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97.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参考答案:A、D
考点:法院、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试卷四
三、(本题20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二审程序
答案及解析:
1.应当一并改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2. 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 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九十七条:“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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