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心理的两种状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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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犯罪产生时的心理状态主要有两种:

(1)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这类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并且也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危险因素的存在,心理上缺乏应付危险的准备性,因而在危险发生时,不能加以正确的判断,也无法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制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产生的心理因素主要是由于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的不注意或遗忘,同时,也与性格缺陷(过分内倾或过分外倾)、情绪状态(例如情绪过分激动、情绪低落抑郁、冷漠、仇恨、愤怒)等有关。

(2)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这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轻率行动,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个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在各种相关因素(例如知识经验、操作技能、自信心、反应速度、身体条件、有关情境因素)的作用下,对危险的认识仍未达到引起个人的高度重视,没有转化为改变个人行为的心理力量,使个人仍然按照原来的行为方式行动,从而使可能发生的危险变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产生的心理因素,主要是不负责任的轻率态度,这种态度削弱了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使个人即使认识到危险的存在,也会轻率对待,不履行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不会引起警戒,不改变有危险性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与性格缺陷、智力水平、不良行为习惯、情绪状态、判断不当、决策错误等因素有关。

  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心理状态的产生,也与个人的生理(疲劳、醉酒、生物节律、年龄、性别、身体缺陷等)、环境因素(他人的介入、被害人的过错、自然环境因素等)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有关。

标签: 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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